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实践教育中心”的育人作用,鼓励我院学生积极参加专业实践活动,加强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计划项目(实践中心开放项目)是专业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教学或学业考核。
第三条 建立大学生创新计划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校级项目、院级项目四级项目运行机制,自下而上逐级推选。
第四条大学生创新计划项目(实践中心开放项目)的具体形式可以是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参加提高型、自选课题型等,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启发指导的模式。
学生参与科研型。主要面向高年级学生,学院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
学生参加提高型。学院发布教学计划以外提高型实验、实践项目,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实验(实践)方案的设计、试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实践)并撰写论文或实验(实践)报告。
学生自选课题型。学生自行拟定实验(实践)研究课题,结合实践教育中心的方向和条件,指派教师进行指导。
第二章立项管理
第四条大学生创新计划项目(实践中心开放项目)实践活动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负责人为责任人。通过四级立项机构立项的项目纳入学院统一管理。
第五条大学生创新计划项目(实践中心开放项目)项目申报采取集中申报和分散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申报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分散申报可破季随时进行。
第六条大学生创新计划项目(实践中心开放项目)必须保证质量,每个项目参加学生以2-3人为宜,原则上不超过4人。
第七条参加大学生创新计划项目(实践中心开放项目)的学生,各门主课成绩须达到良好以上,或单门课程特别优秀。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大学生创新计划项目(实践中心开放项目)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学院设大学生创新计划项目(实践中心开放项目)专项经费,作为项目开展的实验费用、耗材支出和生活补贴。
第十条实践教育中心(中心实验室)为项目开展提供实验、设备、场地、人工等条件,支持项目开展。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展和成果负责。确实不能实现预期目标的可申请撤项。
第十二条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于完成效果不好或不能顺利完成的项目的主要人员,列入信用不良记录,限制以后项目申报。
第四章成果管理与奖惩
第十三条鼓励学生利用第二课堂积极参加大学生创新计划项目(实践中心开放项目)活动。学生完成的项目经考核合格的计入创新学分。
第十四条鼓励教师指导学生开展大学生创新计划项目(实践中心开放项目)活动。教师指导学生完成的项目经考核合格的,计入教师教学科研业绩。
第十五条项目成果获得奖励或良好社会声誉的,视情况给予指导教师和学生奖励。
第十六条学生通过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实践中心开放项目)取得的创新成果,经学院组织的专家评审达到毕业设计(论文)学术水平的,可依据该创新成果取得毕业设计(论文)学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大学生创新计划项目(实践中心开放项目)须以满足专业培养目标为前提,以培养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的,确保通过项目实施促进学生专业素质和能力提升。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土木建筑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