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实训、实习,学科竞赛及创新创业实践项目训练,以及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重要场所,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确定实验室的设置、规模、架构及建设标准,制定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加强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卫生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七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按照《常州工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条例》的要求,在相关二级教学单位的组织下,参与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参与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组织编制实验教学计划,科学安排实验教学任务和制作实验课表,做好实验课的开出准备等工作。
第八条 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技能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培养严肃认真的实验态度和工作作风。通过实验.不断提高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教育学生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设备操作规程,使其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实验材料,自觉开展实验预习,认真记录实验数据。做到严格要求,耐心施教,以身作则、教书育人。
第十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定期检查和及时维修,加强大型贵重设备与危险物品的专项管理,使仪器设备和物料物品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实验项目的更新与实验教学改革,推动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实验的开发,促进实验室的开放运行与资源共享,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与实验室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及时填写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日志、实验室使用记录本、实验室教研活动记录本,定期将有关文件材料和教学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按要求做好实验室数据收集与信息统计、上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为师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创新实践提供支持,可有偿承担测试、鉴定、试验、加工等对外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建设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二级教学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安排副校长分管全校的实验室工作,二级教学单位指定分管领导负责所属实验室的具体工作;教务、科研、资产、计财等职能部门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管理与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室管理与实验教学的职能部门,下设实验室管理中心和实践教学科具体负责全校的实验室管理与实验教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校实验室的设置、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纳入学校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保障重点、形成特色”的原则,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校的实验室建设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及实验室建设规划,由相关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的需要提出申请,经教务、资产、科研、人事部门组织论证后,报请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在二级教学单位分管副职的领导下,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建设、管理、教学组织、人员分工、检查督促、信息上报和安全卫生等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修养,较为丰富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经验,热心实验室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实验室主任由二级教学单位提名推荐,学校发文进行聘任。
第二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由二级教学单位根据人事处核发的编制和岗位要求进行选聘。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与任课教师共同开展实验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根据二级教学单位的工作安排与具体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各二级教学单位要求按照岗位职责和学校要求,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按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制度建设与规范管理。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加强安全教育,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和卫生工作,并制定岗位职责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实验室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要张贴上墙,各种安全防范措施要齐全到位。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物料物品的添置、使用、维修、保管、报损、报废、调拨、借用与登记,低值易耗材料的领用以及精密仪器,重大设备和有危险隐患物料物品的保管与使用等事项,均须严格执行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与物料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与实践教学的信息化建设,各二级教学单位要将实验室管理、实验实训教学,校外实习教学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等纳入实践教学网站,建立信息化管理与资源共享平台,逐步实现实践教学组织管理的网络化和信息化,推进实践教学资源的开放运行和资源共享。
第二十四条 着力推进虚拟仿真实践教学平台的建设。实验室要按照“虚实结合、相互补充”的原则,开展基于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的虚拟仿真实践教学研究,大力推进虚拟仿真实践教学资源建设,搭建虚拟仿真实践教学平台。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分析实验教学规律,改革实验教学方法,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装置和开发实验项目,逐步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实验比例。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分管领导职责
(一)组织协调全校实验室管理与建设工作。
(二)组织审核或批准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三)组织论证重大实验教学改革方案。
(四)组织论证设备经费分配方案及购置计划。
(五)组织开展实验教学和实践教育示范中心的申报。
第二十七条 教务、科研、资产、计财等部门职责
(一)制订实验室及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经费预算及分配方案。
(三)组织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申购论证。
(四)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与进程管理、实验教学任务的落实、实验设备的购置与日常维护、开展实验室评比等工作。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选聘、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学单位分管领导职责
(一)组织制订本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制订本单位实验室的新建、扩建、迁移、更新、撤消方案,组织论证各实验室提出的购置计划、维修计划和修缮计划等。
(二)组织本单位实验室不断改革实验方法,更新实验内容,开发实验项目,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三)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实验教学、设备管理、安全卫生和科研开发等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拟定本单位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计划,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等。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职责
(一)协助二级教学单位制订本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的申报。
(二)落实实验教学任务,编制实验教学计划,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做好仪器设备、元件材料等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制订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大型精密与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修理、使用等制度,并负责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四)做好实验项目管理,配合专业系部开展实验项目开发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
(五)负责实验室卫生、环境保护和安全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