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加强学院实验室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明确我院全体师生在教、学、研、产过程中的职责,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等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确定我院的危险源有实验室化学药品、电力设施、钢瓶等。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需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各实验室,须由实验分室负责人根据需求品种、数量写出申请计划,先到中心实验室安全监督员处登记,再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的采购流程购买。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设有明显标志的专用箱柜内,并设专人管理,明确责任人,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第三条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应采用相应的储存设备,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防护和危险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储存。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进入实验室后,应加强安全管理和使用过程的全程监督,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严禁外借,任何人不得将其带出实验室。
第五条 接触、使用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剧毒化学品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防止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六条 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制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其排放物对环境有危害的,要按照《常州工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和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因过期、失效、变质需要报废的,必须先报中心实验室安全监督员,然后交由学校统一处理。
第八条 实验分室负责人是该模块实验室的直接责任人,和第一安全责任人。责任人对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本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因违反安全要求引发安全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中心实验室将严格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各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钢瓶要牢固地直立放置,固定,禁止倒放、卧倒;应远离热源、火种,置通风阴凉处,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可燃性气体钢瓶必须与氧气钢瓶分开存放;周围不得堆放任何易燃物品,易燃气体严禁接触火种;禁止随意搬动敲打钢瓶,经允许搬动时应做到轻搬轻放。钢瓶搬运时,应罩好钢瓶帽,保护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