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钢管作为能源工业建设的关键设备和材料,在石油、天然气和电力等工业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钢管生产整体上海处于高产量,低技术含量的层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能源工业的发展。为了提升我国钢管产品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经市科学技术局批准,依托我公司组建“常州市建设工程结构与材料性能研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为市科学技术局,依托单位为常州工学院土建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共建单位为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和目标是:瞄准和吸收国际上先进的钢管生产技术,研究和开发高技术含量的特种专用钢管产品,建设高层次研发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
第五条 为了规范与促进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作与发展,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职能
第六条 参与制定和实施行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第七条 组织和运用行业内国内外技术信息,广泛开展技术交流,与高等院校、研究院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研发关系。
第八条 收集分析行业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产品技术的发展动态,为新产品开发,行业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创造良好的研发条件、工作条件和学术氛围,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为行业培养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第十条 积极开展技术经营与服务,推动科技成果的移植、转化与产业化,以此产生的效益为技术开发提供资金支持,走技术重点实验室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道路。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并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班子,设立专家技术委员会,负责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方案评议,提供技术、信息咨询和指导。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结构与材料性能研究重点实验组织结构及各部门职责:
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
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是工程技术重点实验室的决策机构,由项目承担单位、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外聘顾问和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宏观发展规划,负责把握国际钢管的市场发展趋势、国际钢管科技发展动态的了解;研究国际相关市场的技术、安全标准和贸易要求、提出解决的指导性意见;指定重点实验室相关产业链的竞争战略;讨论重点实验室机构的设置调整,对重点实验室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重点实验室技术委员会
重点实验室技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技术咨询机构,由国内科技界同行、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知名专家、学者及依托单位技术骨干组成。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
专家顾问组
专家组由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专家及行业相关专家组成,主要在重大课题项目及产业化进程中给予技术或相关专业帮助。
重点实验室主任
是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组织者。重点实验室建设初期由依托单位委派。重点实验室建成后,采用招聘形式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执行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决议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日常管理。
技术开发部
技术开发部下辖各专业研究室,负责根据重点实验室任务计发展规范形成前沿技术研究,开发市场急需适销对路的高新技术产品及加工工艺方案,提供一批高精尖技术产品及现金工艺技术和专用加工装备。
测试分析重点实验室
负责各研究室的产品研究过程中的分析测试及产品标准制定;对外提供测试检验技术服务。
(7) 信息与培训部
负责重点实验室对外技术交流、情报、信息的分析、研究和技术培训与开发服务。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及享受国家相关政策等材料的申报工作。
(8) 工程项目部
负责新产品试制和新工艺试验的实施,以及工程重点实验室对外提供的各项开放服务等。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十三条 加大对适合钢管行业规模生产的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开发力度。
第十四条 扩大与国内科研机构的合作范围和新技术应用领域。
第十五条 研究开发高端特种钢管产品及钢管专用装备。
第十六条 建设达到高等级研发机构水平。
第十七条 带动常州市及周边地区钢管行业的发展。
第五章 运营和服务方式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的运营方式:
重点实验室在运行过程中与组件单位及其他单位的经济利益关系主要以“经济合同”的方式确定。
重点实验室采用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参与、兴办企业等方式实现产业化。
第十九条 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作为行业公共服务的平台,可以为国内和常州的相关企业提供钢管技术的服务,包括:
转让关键技术及产品等科研成果;
提供高性能油井管、高合金高压锅炉管、高精密机械管的生产指导;
受让国外高端特殊钢管品种技术;
完善提供钢管性能检测、失效分析及相关检测服务;
为行业培养各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章 人事、财务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竞争、联合”的运行机制、采用“择优选聘、合同聘任”的用人制度。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并结合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搞好财务管理,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重点实验室对其全部资产独立自主经营,并委托钢管财务部负责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和财务预决算事宜;详细财务管理办法另行观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投资决策,10万元以下的研究开发及生产经营项目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决定;10~50万元的项目由技术委员会会议决定,报管理委员会备案;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委员会决定。项目及成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由于某种原因使重点实验室无法经营,需要终止时,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